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街頭藝人申請條款

申請人(表演者)應配合事項

  1. 演出檔期的取消或調整
    園區對於適用本辦法的街頭藝人戶外演出皆不收取場地費用。但為維護園區遊客及表演者的安全,也為避免園區各項活動相互干擾,若遇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,或遇園區舉辦大型活動以及須特別管制音量、動線、維安等活動時,園區管理單位得依據實際狀況,保有取消或協調調整申請人演出檔期/場地之權利,演出申請人或表演者不得要求任何補償。
  2. 已通過評選並排入演出檔期的申請人,不得以任何理由將演出檔期及演出場地轉讓給第三人。
  3. 除了事先申請並經園區管理單位書面同意之外,表演者須依原申請資料所提的節目內容及表演者名單執行演出。
  4. 音量限制:
    ■ 表演者不得攜帶使用超過50W功率的電子擴音設備,現場表演節目的音量不得超過70分貝(dB)。
    ■ 園區管理單位有權要求表演者調降音量,表演者應立即配合執行。
    ■ 演出節目若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,經環保單位告發取締,其罰款由演出申請人(表演者)自行負責。
  5. 為維持場地公共安全,表演者須標示表演界線及觀眾邊界線。有使用道具等設備時,應在演出場地周圍加設明顯標示並且與遊客隔離;另延長線等線路應固定於地上以避免影響遊客通行。
  6. 表演節目不得使用發電機設備或其他可能影響觀眾遊客安全的設施。
  7. 表演者應配合園區管理單位的要求,適時調整演出節目及現場管哩,以共同維護園區安全及秩序。
  8. 表演者應於表演活動結束後立即完成表演場地的清潔並回復原狀;如有毀損應負責修復賠償。
  9. 表演者需簽署節目演出同意切結書,確立創作智財權等相關事宜。

違規罰則

表演者違反本管理辦法或有以下違規事實者,將停止其申請演出4個月的權利:

  1. 申請資料登記不實,或資格不符經查證屬實者。
  2. 演出內容違反智慧財產權者。
  3. 現場音量過大、器材設備及配置不當、秩序不佳影響遊客動線,未能配合園區管理人員之要求即時改善或態度不佳者。
  4. 已通過評選並排入演出檔期,但無正當理由未於排定的時段場地完成演出者。
  5. 未經園區管理單位事先同意,任意變更表演場地者。
  6. 表演者影響他人權益或表演內容違反社會善良風俗,經查證屬實者。
  7. 其他違規事項影響園區正場運作,經查證屬實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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