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華山1914文創園區 場地租借申請條款

 

一般團體及個人

  • 團體:法人、政府機關、一般公司企業等。
  • 個人: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,或在台領有證件之外國人。

 

藝文團體及學校

  • 登記立案之非營利藝文團體。
  • 大專院校藝文及文化創意產業相關系所或學術單位。

    (限名義及實質均由上述團體主辦之活動)

 

申請辦法

  1. 場地申請須於活動日14個工作天前送件申請。請填妥場地申請表,檢附活動企劃書以及立案證書影本(社團證書、藝文團立案登記、公司變更登記表)擇一,以電子檔送件申請即可。
  2. 申請審核時間為7個工作天。活動內容須符合政府推動文創產業發展相關規定,不得危害公共安全、違法及違背善良社會風俗;並不受理與政治、宗教有關之集會活動;不受理跨夜活動。
  3. 本園區保有場地變更及租借決定權。

 

權利與義務

  1. 場地協調會議。申請單位應於簽約時檢附佈場計劃與場佈圖,及其他場地使用協商事宜;並於活動進場前一週至本園區開立場地協調會議(依活動由園區確認會議時間)。
  2. 申請單位須於活動展演期間安排人員負責展演諮詢、保管作品及財物安全,本園區不負擔活動展演期間之作品及財物保全。
  3. 申請單位活動中若有銷售及金錢交易等行為,活動現場務必設立「請索取統一發票」標示,並註明申訴單位之聯絡資料,如有營利行為,自行開立發票負擔稅賦。
  4. 場地使用僅限原申請租借之區域,擅自使用其他場地者,本園區得驅離或要求補足場地租金。
  5. 申請單位須於場地使用後當日內完全復原,未復原者本園區得自場地保證金內扣除復原費用,申請單位不得異議。
  6. 申請單位可提供其所辦理之活動門票、邀請函等,為本園區協助公關、行銷、推廣之用。

 

禁止項目

  1. 依「文化資產保存法」相關規定予以維護。
  2. 本園區建物為古蹟及歷史建築,禁止使用火具(瓦斯、噴燈、蠟燭等….)及會造成園區內電壓電流異常之電器。
  3. 禁止將電腦燈與鏡球等會轉動之器具直接架於椼架上。
  4. 園區內禁止抽煙、嚼食檳榔及口香糖(園區設有吸煙區,且不定時有稽查人員巡視)。請協助指引參觀、工作人員至吸煙區吸菸。
  5. 場地佈置不得以漿糊、膠紙、膠水、泡棉膠、雙面膠、噴漆等物使用於壁面與地面。
  6. 嚴禁鐵釘使用於壁面與地面,違者扣款。
  7. 禁止在園區地面張貼地貼導引與超量使用旗幟。
  8. 園區內禁行自小客車及機車,違停者每輛重罰新台幣2000元,從保證金中扣除。
  9. 註:租借場地者有維護場地之義務,若發現有人員違反以上規定,現場負責人應予以制止經發現場地有殘留檳榔渣、檳榔漬或口香糖,則每處重罰2000元新台幣場地清潔費,絕不寬待。若有污損破壞歷史建物者,則以「文化資產保存法」予以移送。

 

責任歸屬

  1. 申請單位須於使用期間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最低600萬及火災法律責任險100萬(又名建築物承租人火災責任附加條款)。繳交保單影本。
  2. 申請單位租用場地期間,須自行對展覽品投保必要之保險;展覽活動須投保竊盜險,貴重展品請自行聘僱警衛加強保全或另行投保,如有任何毀損或遺失,本園區不負任何賠償責任。
  3. 申請單位租用場地期間,如有人員傷亡,由申請單位承擔,本園區不負醫療及賠償責任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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